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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關于“重新評審”的規定
政府采購項目在評標中出現失誤或錯誤情形時,可以進行“重新評審”,采取“重新評審”的相關規定如下。除以下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員會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評審結果或者要求重新評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四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74號令)
第二十一條規定:除資格性審查認定錯誤和價格計算錯誤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
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
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員會均不得修改評審結果或者要求重新評審,但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評審委員會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現上述除外情形的,評審委員會應當現場修改評審結果,并在評審報告中明確記載。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
除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磋商小組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六十四條 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
(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
(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
(四)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
評標報告簽署前,經復核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投標人對本條第一款情形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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