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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廠家授權成為投標障礙
■ 楊玉忠
在招標采購活動中,受采購規模、投標成本、售后服務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產品制造廠家一般不直接參加投標,投標人多是廠家的代理商或經銷商。采購人為保證中標產品來自合法的廠家,享受廠家提供的售后服務,通常會要求經銷商在投標時,提供廠家針對本次招標出具的授權銷售證明及售后服務承諾書(以下簡稱廠家授權),并將此要求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的一部分。作為經銷商,如想參加投標,則必須取得廠家授權;否則,即使有能力供貨、有能力提供售后服務,沒有廠家授權,也無法響應招標文件,參加投標的,也將成為無效標。
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廠家授權已成了參加投標活動的“準入證”。廠家可決定將這個“準入證”授權給哪家代理商、由誰參與投標、以什么樣的價格投標,以此控制投標人,壟斷投標價格。而一些實力較差的經銷商,如果事先得到采購項目信息,很有可能先行一步取得廠家授權,順利參與投標,還可能以較高的價格獲得中標資格。
因此,筆者認為,要求投標人提供廠家授權的做法限制了潛在供應商的投標,設置了投標障礙,使招標采購的競爭性大打折扣,還可能給政府采購相關當事人及不法廠商“暗箱操作”的機會,給政府采購活動的公平、公正帶來嚴重的損害。
那么,如何在保障采購方權益的基礎上,進一步促進潛在供應商公平競爭呢?筆者建議,在招標時,對非制造廠家參加投標的,投標人可以提供廠家授權,也可以提供合法獲得該貨物及售后服務支持的有效證明。只要具備合同履行能力和相應資格條件的,均可參加投標。在合同履行環節,則應加強履約驗收管理,嚴格合同款項的支付,通過誠信體系的建設和應用,進一步強化供應商的履約監督,達到拒絕假冒偽劣產品、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的目的。
(作者單位:江蘇省淮安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漣水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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